公司新聞
近日,紅門公司收到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終審判決(2020)京73民終1976號判決,判決書認為:
首先:關于紅門景程公司在其企業名稱或簡稱中使用“紅門” 文字的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。
紅門公司經過長期宣傳、投入和經營,其“紅門”商標獲得多項榮譽,在廣東省及全國范圍內均具有較高的知名度,其生產銷售的電動伸縮門、推拉門等產品市場占有率較高,“紅門”作為企業字號,具有較高知名度及商譽,應受法律保護。紅門景程公司登記注冊時間是2014年8月19日,時間遠晚于紅門公司之后,其在企業名稱中使用“紅門”字樣,容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紅門景程公司與紅門公司存在特定聯系。根據《*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》第六條和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》第六條規定,企業登記主管機關依法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,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、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企業名稱中的字號,可以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(三)項規定的“企業名稱”,經營者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,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,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。雖紅門景程公司主張其所經營地區存在大量企業使用“紅門”作為企業字號的情況,但僅憑該解釋不足以證明其使用“紅門”作為企業名稱的正當理由。紅名景程公司認為其不夠成不正 當競爭行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。
其次、紅門景程公司在網站多處標注“北京紅門門業”、“紅門門業”行為是否構成反不正當競爭行為。
紅門公司在一審階段提供的證據廣東省深圳市前海公證處出 具的(2018)深前證字第005098號公證書系公證機關依法作出, 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*事訴訟法》第六十九條“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事實和文書,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, 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”,在紅門景程公司沒有提供足以推翻該公證書的相反證據情況下,該公證書能夠證明本案事實。從經過公證的紅門景程公司被控侵權網站內容可知,紅門景程公司在網站多處標注“北京紅門門業"、“紅門門業"字 樣用以指代其公司,且在網站中宣傳推廣電動伸縮門、曲臂道閘 等商品。紅門景程公司的該行為,容易導致相關公眾對被控侵權網站及其宣傳內容的*者產生混淆,或者誤認為紅門景程公司與紅門公司存在特定聯系,構成不正當競爭。紅門公司的第 8054772號“紅門”注冊商標具有廣泛的知名度,紅門景程公司作為同行經營者對此情況屬明知或應知,主觀上具有攀附紅門股份 “紅門”商業標識商譽的故意,且客觀上實施了該行為,紅門景程公司主張其不構成不正當競爭的理由不能成立。
也就是說紅門景程公司使用“紅門”文字的行為,構成不正當競爭!上訴理由不成立,紅門景程公司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!
未經紅門公司允許,在門業上使用“紅門+”或“+紅門”或直接使用“紅門”行為,于法不容!